法的经济思维概述
法的经济思维的渊源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理论,法与经济学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初,从整体上说有这样的特征:淡化法学的内在视角而使外在视角彻底化;放松法学的正义标准而使效率标准占优势。基于对效率的看法不同,其内部又分成了两派,其中耶鲁学派比较注意正义和衡平对于效率性的制约。其主要观点是:当代社会经济的弊端主要是由国家干预过多造成的,要想使社会恢复活力,需要实行新的自由放任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这种经济学思潮影响到法律领域,便形成了经济分析法学,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产生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法本身即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在相关学者看来,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因此,效益原则既然是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那么法律制度的构建也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效益或效率才是法律的最主要价值,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也就是效率。
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理论可归纳为四点:其一,法律程序的参加者都是有理性的,是自我利益极大化者;其二,法律制度本身即法律规则、程序和制度,受到促进经济利益的强烈制约;其三,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有助于设计法律制度的改革方案;其四,对法律制度进行定量研究是富有成效的。(https://www.daowen.com)
法的经济思维严格地说属于经济学范畴,是将经济学的原理运用到法学领域,例如效益与成本、资源的最大利用等。法经济学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律与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因素是有关联的,对法律采用定量的经济分析可以弥补我们习惯的对法律的定性思维的不足。而经济法学却是属于法学范畴的概念。经济法是在私法和公法逐渐地渗透融合之后的产物,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学事实。因此,经济法是组织起来的经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