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有效运行必然关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三)法的有效运行必然关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法律的有效运行需要切实关注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要通过法律来体现与保障,良法在内容上必然要求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也体现在良法之中。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法律得以制定的根本目的,法律是否是善的很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在各国的法律中,保护方式、保护程度不尽相同,具有直接性与间接性差别。特别是在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上,不仅重规定,也体现出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救济的重视,这是十分必要的,没了救济一切权利也就是空中楼阁。无救济无法律的有效运行,也意味着无救济也就没有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良法善治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法哲学中法的有效运行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法律应该实践出这个人理想: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或她是谁,无论他或她做过些什么,无分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或其他特点。天理与正义要求法律化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更是因为,人之所以为人,其某些待遇与利益,应该在主张的过程中,得到社会认可其应该得到的东西,道德主体的这种主体性以及自主性,乃至人格之尊重成为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概念所强调的内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观念追求的是主体在法律中享有的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https://www.daowen.com)

法哲学普遍认为,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应使那些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实现实体规范如果被视为法律程序运作的唯一目的,就可能变得具有压迫性,使社会成员个体权利让位于普遍的福利或者“公共利益”。尊严理论的最大价值在于对于程序正当的保障,其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解释,关注了个人的尊严,并以宪法价值的方式实现对隐私权以及言论自由的保障,这是宪法内在价值的充分体现。获得胜诉与获得公正对待是被裁判者完全独立的双重愿望,参与、平等以及理性等程序价值的正当性,在理论上可以完全证明。对程序正义的坚持,这一价值在法律程序设计以及运作中的贯彻,有助于实现公平制衡机制,这对于解决国家与个人冲突非常必要,从而使个人利益得到尊重,使公共权力被限定在合理的程度之内[16]。例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样的规定充满人性关怀与权利保障的意味。法律有效运行中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应该关注特殊群体基本权利的保护,此类权利数量最多,其内容包括对妇女、儿童、难民、无国籍人的权利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及其保障已经成为法律有效运行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