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效益原理
2026年02月16日
(二)效益原理
效益,意味着以价值较大化的方式利用资源和获得满足。这里的“资源”不限于金钱,而是包括对人们有用的一切价值,如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资源等。效益的初级的或直观的衡量标准是产出与投入的比例: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在产出给定的情况下,投入越少,效益越高),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在投入给定的情况下,产出越多,效益越高)。效益的高级的或深层的衡量标准,是根据预期目的对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做出社会评价,社会资源的配置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那就意味着效益提高了。效益原理对于法律安排有两个作用:其一,效益原理决定着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交换),国家是否提供经济运行的制度形式,取决于它带来的产值增加量是否超过交易费用。只有制度能够减少交易费用时,它的出现才是合理的。其二,权利的保护应当根据效益原理来确定。法律有三种保护权利的方法:一是财产规则,能够使所有者禁止他人侵扰,除非其愿意以可以接受的代价放弃权利;二是责任规则,其允许无权者以客观上确定的价格,按照损害补偿的原则,去购买他人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三是不可剥夺规则,即当一个权利是由不可剥夺的规则保护时,权利的任何转让都是被禁止的,如自由权和选举权等。进一步分析,当交易费用很高时,财产规则很可能是无效益的,这会使对权利交易估价较低者享有权利,这符合法经济学的效益原理,这时责任规则就可以取代财产规则,使权利估价较高者获得权利,也使市场交换过程的效益加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