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则到秩序
立法者制定的规范,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化过程,就是从规则到秩序的过程,也就是实现规则化的社会预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法目的得到实现。这个规则到秩序的过程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有些因素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其结果并不完全按着立法者的预设发生。一般性规范与适用于执行规范的特殊性行为,构成了法律制度的总体,这种制度是规范性与现实性的统一。规范与现实或者事实彼此相互作用,互为条件,法律制度必须依靠二者才能真正存在和实施,二者缺一不可。法律规则如果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本身,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则就没有现实性。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应该受到规则、原则抑或是准则的规范,从而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之法律化。法律制度总是在立法的理性与社会现实之间进行着协调,有的时候,法律规则确实处在规范与现实之间,这是法律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的。从规则到法所期望的秩序的实现,需要如下的条件:其一,社会主体对这些规则和秩序本身的合法性毫不质疑,基于设定秩序的默认,该秩序具有合理性目的,那么这种创设秩序的立法本身就是合法的,这源自立法者、执法者对于法律抑或是法律运行的虔诚信仰,这就是法的信仰,或者说信仰法律的虔诚排除了腐败的存在,从而通过法律的平等保护着社会成员。其二,法律规则是切实可行的,且是能够为社会成员带来福祉的,至少是能回应社会大众诉求的。脱离了民众生活的法律是不会发挥实效的,因为民众会排斥这样的法律,法的产生效力需基于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规则的切实有效性,从而使法律的应然状态转变成社会大众现实生活的一部分,这个过程是社会个体权益、合理性与道德抑或是传统的结合。其三,社会成员能够以道德义务的方式践行法律规则,从而维护秩序的正当状态。只有当社会成员以道德义务的方式履行法律的义务时,才能使法律摆脱纯粹国家强制依托的形象,从而使法律规则所创设的秩序内化于社会成员的内心。其四,规则要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法律规则应该是法律有效运行的已被现实生活证明属于公共秩序和优良习俗的价值理念,法律必须被社会大众所信奉,否则法律就不会真正运作,这个过程涉及理性、意志,感情、直觉以及信仰,关涉整体社会的秩序与福祉。(https://www.daowen.com)
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被社会成员所认知与接受,从而形成了规矩。立法者所创设的规则期望社会成员广泛遵守,当然这种社会预期在现实上是存在一些偏差的,这正是规则创设的秩序在现实性与有效性相适应上的必然样态。不遵守规则、破坏规则也是现实中的长期情形,这就造成规则的有效性与权威性大打折扣。一些潜在的规则也形成了对立法者规则的巨大挑战,限制了明规则发挥效力的空间。潜规则产生于法的正当价值观的背离,社会大众缺乏认同法律的基本共识,同时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和平等价值观虽然在立法时设计得很完备但超出了现实社会预期,使得法律规则在实践中不能被很好地遵守。此外,诸如立法本身的制度设计缺陷、对法经济学基本规律的违背、利益主体诉求的多元化博弈、执法中不够严格、社会大众法律意识不强等等,都共同多角度作用于法律规则的实践运行。故此,立法质量的提升,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的落实,社会普遍法律素养的提升,对于法律规则预设秩序的实现都是非常必要的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