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的“刚与柔”
2026年02月16日
四、
行政手段的“刚与柔”
关于法的“刚与柔”有着这样生动的描述:“法不只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正义之神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律运行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和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柔顺的法只有有限的能量去实现法律调整的最基本的功能——权力正统化。法律始终是一种用于证明规则、命令或官职的正统性的装置。”[2]行政执法的刚柔相济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之一,单纯的管理行政与丧失约束力与执行力的纯粹柔性执法都是不可取的,行政执法应该是刚柔相济的。“破窗理论”的启示在于,任何一种不良现象的存在,都在传递着一种信息,这种信息会导致不良现象的蔓延和扩展,对于那些看起来是偶然的、个别的、轻微的“过错”要给予高度的警惕,否则会纵容更多的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重大破坏。所以,执法主体在第一时间就应当纠正和打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