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程序
“无救济即无行政”,对相对人实施权利救济,从而控制和矫正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不当或事实损害行为,是正当行政程序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行政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四项法定制度。
1.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可以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做对照分析:①受案范围。两者比较,行政诉讼比行政复议范围更大些,其含义是扩大到行政履职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技术认定行为等。这种改变使行政诉讼的范围比行政复议范围大了许多。此外,行政诉讼可以单独受理行政赔偿请求,而行政复议不能受理。②审查范围。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比行政复议要小:一是其只对“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复议则可以对所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二是行政诉讼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行政复议则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③审理方式。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也不适用听证,方式比行政复议要少。④审理机制。行政诉讼为二审终审制,有上诉程序,行政复议多实行一次裁制。
3.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①行政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不独立承担行政赔偿,只在内部承担行政责任和追偿责任。②行政赔偿以依法赔偿为原则,而不以学理或判例为尺度。③行政赔偿程序有两种类型:单独请求行政赔偿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对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不适用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机关应当受理并单独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在对行政机关有否致害行为或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后做出是否支持赔偿请求的裁决。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机关可以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赔偿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明显区别。④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四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https://www.daowen.com)
4.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依法由前者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补偿是以行政行为的合法而不是违法或不当行为为前提,因此与行政赔偿有明显区别。在有的国家是把行政补偿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赔偿,有的国家则把两者分开。在20世纪初之后,各国普遍建立起了行政损失补偿制度。行政补偿的法理依据是“特别牺牲说”。该理论认为,公民的财产权都要受到一定的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当这种限制是普遍施加于所有公民时,不产生补偿问题;反之,为公共利益的履职行为所针对的只是一部分人,形成特别牺牲,国家必须进行补偿。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①行政补偿的适用领域,在我国主要是房屋、土地、设施设备等征收征用行为中的补偿。各国有个较普遍的统一做法:涉及国家安全行为、战争行为、外交行为、减轻水灾、地震等损失的行为,自由裁量行为,防止传染病扩散的行为,立法中往往排除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②行政补偿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部分间接损失;有客观损失,也包括部分主观损失(如邻里关系、生活便利等);补偿的是物质损失,一般不补偿精神损害。③补偿的方式。一般都采用金钱给付即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土地征收行为有安置补偿方式,包括留用地安置方式、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入股分红安置方式等;房屋征收行为有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包括回迁、就近安置、跨区域安置等。④行政补偿的兑现。一般由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补偿方案,确定补偿方式与金额,若协商不成的,可请求行政机关裁决。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