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实现路径

(二)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实现路径

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实现路径在于立法、执法与救济环节:①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在立法中主要体现为,在法律文本的条件中若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法律责任中应设定肯定性责任,或者对其他人设定违法的否定性责任。如对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设定后,在法律责任中,应当设定其有求偿拖欠、不足给付的权利,同时对单位或政府机构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设定罚则。前者是以权利保障权利,后者则是以义务保障权利。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机关义务的平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立法化,很多体现在关乎行政相对人切身权益的民生和保障性立法中,所以,要保证权利义务的平衡,是对行政机关要求不能因立法中的柔性规定而丧失操作性,要设定行政主体的刚性义务条款,通过公权力的义务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权利。③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的平衡。在行政法运行中确实存在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不平衡的情形,法律运行的发展昭示有权必有责,这是法律有效运行对于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给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的时候,也要关注行政主体义务设定的问题,实现行政主体在权力与义务或责任上平衡。④提升行政权力的服务性。这是现代行政法律运行对政府提出的更高标准的要求。法有效运行的市场经济需要行政主体管理中更多地体现服务性,在提升服务水平上下真功夫,做足功课,这也是法律有效运行模式的基本要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