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率与效益

(一)效率与效益

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或者效益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的首要体现。自然资源利用方式通过法律来调整,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益提高。土地、河流、山脉、矿藏和森林是自然资源的主要种类,不可再生或者难以再生是这些资源的特征,对于这些自然资源的高度依赖已经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要,建立起对这些资源利用的效率与效益评价机制就成为法律的基本现实需要,这一理念的具体体现就是生态文明的法律化保障,制度的具体载体就是诸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法、土地法、矿产法等规范。与此同时,社会资源的分配也是通过法律来调整的,从而实现社会资源在利用效率与效益上的提升。社会资源的具体样态比较复杂,权利、义务、信息、政策甚至是机会都是其具体表现样态,这些社会资源具有有限性,相对于需求而言存在供求不平衡的情况。正因为如此,分配社会资源中的重要价值准则就是平等,分配的有序、公正自然离不开法律有效运行的保驾护航。法律为公正分配社会资源,实现其最大效用提供了分配规则、调节方式、行为模式与制度保障(纠纷解决)。(https://www.daowen.com)

法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重要表现正是经济效益,也是生产力水平得以客观衡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经济效率与效益是否实现促进,市场经济是否繁荣发展,交易安全与公平是否获得保障,是衡量经济法律的重要标准,法律的效益某种程度上正体现在经济效益上。外延极为广泛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对而生。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这里的社会效果与社会效益含义基本一致。效率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维护社会公正,诚信政府的建立,有效监督公权力等,都是社会效益的重要内容。二者的关系是效益价值由法的经济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共同构成,在二者相对和谐的时候,任何一方的增加都是有效益价值总体的,都应该被予以积极的肯定。然而当经济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产生矛盾时,要有这样的关切: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完全忽视经济效益的法,其效益价值也是值得商榷的。但即使法很有经济效益却否定社会效益,也不能在整体上被判断为是有效益的,因为这样的法没有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即牺牲了社会效益换取经济效益,法的效益价值本身也在这个过程中被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