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自然正义规则

(二) 行政执法:自然正义规则

自然正义规则最早在普通法的法院和法定裁判所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运用,它包括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自然正义规则后来经过阐释和发展,逐渐应用于行政活动中,形成了听取意见制度,并且适用于一切影响个人权利或合法预期的决定。听取意见制度主要包含三项具体内容:一是公民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二是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三是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1.回避制度。这是最直观的“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也就意味着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2.事先告知及听取申辩。这是自然正义原则第二条“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的体现。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们将其概括为事先告知制度。事先告知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行使其陈述权和申辩权,从而能使法官“兼听则明”,做出公正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理决定。所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说明理由。即行政机关在做出对相关人不利处分时,都应当说明做出该不利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就是我们平时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流程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救济途径时限告知。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在法律文书中有意或无意地未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途径的期限,其结果可以说对当事人更有利。因为可以认定其不知道救济权利,不受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的限制,只要其他条件符合,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

6.听证。根据预防比治疗要好的原则,这种制度对预先调查做了细致严谨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出尽可能好的决定,同时也保障公民所提出的异议得到公正的斟酌。涉及公共政策出台时,其注重运用法定调查制度。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不利处分之中的许可等的撤销、相对人的资格或者地位的剥夺等,对上述不利程度严重的事项,可以进行法定听证;另一种,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判断,认为必要的,也可采取听证程序。

7.会议公开。若会议成员是经过公开选举任命的,即属于合议制的会议,应当公开,因为会议的公开不仅可以保证会议的公正,还具有为下次选举提供资料的意义。但对行政决策会议是否公开,要是视具体情况,除了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还有通过会议上自由的意见交换实现合议和民主决策的实质性要求,所以不能说行政会议一律应该公开

8.法律文书查阅。也可称为阅卷权。在行使或者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必要范围之内,当事人有权阅览在程序中制作的案卷,阅卷权与听证权联系紧密,因为只有了解案卷才能有效行使听证权。阅卷权的法理依据是当事人公开原则和参加人平等原则。在德国行政法里,阅卷权作为一个程序性权利,实行有限公开原则,即限于程序参加人和具体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其理由是:因为无限制的阅卷权不仅会妨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而且会损害国家和公民的保密利益。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