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制度适用于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政府,在形式上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并将这种规则形式逐渐地典型化,这个过程也就是规范性的控制性过程,而精确性、具体性与明确性是控制性过程典型化的特征。这一过程并不排斥原则形式的适用,使社会主体形成一般性的准则,适用中的原则较之规则体现得更为广泛,当然这种广泛性也会造成原则在法律表述中是较为模糊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涵盖广泛的适用对象。而由于社会现象过于多变,有原则也就会必然存在例外情形,原则与例外并不矛盾。此外,社会、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过程,这在法律实施中并不罕见。原则、规则、政策都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合理、过失、重大意义等词汇的适用表明,在一定程度上规则适用不仅仅是规则本身的问题,这与规则之外的原则与政策都存在一定联系,法的法理思维也在探讨规则、原则与政策的范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