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预期的保值与增值

(一) 行政预期的保值与增值

行政预期的保值是指行政法具有必要的行政效益,行政预期的增值则是指行政法实现了可能的行政效益。实现了行政法所确认的行政预期,便是实现了行政预期的保值;合法地实现了法定预期之外的行政预期,便是行政预期的增值。

行政法对行政预期的保值功能,主要是通过消极行政实现的,即明确界定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行政主体只能严格地依法行政,既不能违反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的明确规定,也不能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也只能被动地接受行政法的调整,消极地接受行政管理。这样,使得每个相对方都能平等地依法拥有为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的自由,使行政预期实现保值。

行政法对行政预期的增值功能,则是通过积极行政来实现的,即通过行政法的激励机制、行政主体的积极作为、相对方的积极参与,实现可能的行政效益。因为行政法可以明确地支持增值的意思表示,由于在特定社会中,社会资源总是稀缺有限的,理性的行政法可以有助于所有的社会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可以通过激励、引导超过平均能力水平的特定主体对超过平均利用水平的社会剩余资源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实现行政预期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