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推理之间的辩证关系

(三)两种推理之间的辩证关系

对于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形式推理是内部论证,而实质推理是外部论证,内部论证以诸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为主要对象,判断立论的前提是是否与结果存在逻辑关系,外部论证以作为推论基础的前提本身是否正确与合理为对象。法律推理的理想模式可以是:其一,法律神学的推论,由于法律决定拘泥于某一经典的教义,很难接受变化的观念,法的拟制、形式主义烦琐的手续以及类推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其二,法律科学的推论,其前提的体系是固定的、封闭的,但却可以接受革新,法学者犹如生物学者可以在有限的条件下发现和推导新的法命题;其三,习惯法的推论,其前提是开放的,但却抵制变化,换言之,法律系统无条件地吸收社会规范而不据此改变自身的结构;其四,法律工具主义的推论,既具有开放的前提又接受革新,决定不受技术性合法规则的束缚,强调实质合理性。严格说来,法学家的法律推论就有一定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程度存在很大差别,但可能是这个语境下的法律逻辑与解释同日常的逻辑与议论是不同的。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是彼此联系的,以混合的形式运用在同一案件中在法律实践中并不罕见,即两种推理在适用中并不绝对排斥对方,经验、逻辑等因素共同作用在司法职能的运行之中。在实践中,形式与辩证在实践中的排他性选择其实很难实现,即纯粹运用一种推理排除另一种推理,而是实践中常常是两种论证方法的共同运用。管理相对人与管理人(行政机关)是法律推理的两类对象,这是以对象为依据的划分,其中对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推理,包括逻辑推理三段论推理的运用,也包括辩证推理,如信赖保护、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等。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推理,有逻辑推理,即行政合法性推理,也有辩证推理,即行政合理性推理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