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是所有法律有效运行样态都遵守的基本法哲学原则。法律至上非常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司法独立,古典法哲学著作中将司法独立表述为:“每一法官只应服从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就是在皇帝颁布了命令或者事务上的措施使诉讼沿着一定轨道进行判决的时候,法官也只应服从法律。因为我们的意愿是:法律的意愿必须有效。”[8]在近代,民主政体中法律运行原则包含了司法独立,特别是当司法独立就表现为法律制度时,保障公民的自由能够通过司法独立实现,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尤其是把司法权放在已经拥有行政权的人们的手中,这是再坏不过的[9]。到了近代,法哲学意义上法律的有效运行对于司法独立都给予了普遍的承认和接受,并且这一原则对于现代法哲学理论体系产生了支柱作用。各个国家对于司法独立,都结合本国实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与探索,有的通过确立立法权、司法权以及立法权的地位,实现在不同判例中司法独立性的彰显。在国际性的公约中,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2)规定:“在判决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强调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彰显了司法独立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有巨大影响。1985年8月,联合国第七次防止犯罪与犯人待遇大会在意大利米兰召开,大会专门通过并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这充分说明,司法独立已成为国际共通的准则,并为现代各国所接受和承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