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法的关系

(二)正义与法的关系

形式法律运行关注正义的相对性,也体现正义的具体性,正义在法律有效运行中在关注具体个体的争议基础上,考量社会的本质与总体正义。正义本身关涉自由和平等,自由自身的价值是自由得以限制的基础,社会与经济的平等应该实现社会主体的自由的增加。而在自由、机会均等、差异原则中,有着排序上的不同理解,第一位的是自由,第二位的是机会均等,最后才是差异原则。“法律应该遵守正义原则的价值内容包括:法律在整体意义上的合道德性;法律承认利益差别,体现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重视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体利益;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法律应是平等适用和平等待遇;等等”[4]。现实的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实现需要一种合乎正义的社会秩序,特别是集体意义上的幸福,更应该是这种社会秩序的重要关切,例如民生之基本需要能够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为社会主体的基本需要,也就是基本需要的法律承认。法律的必要基础以及限定性条件之一应该是正义观,公正的规则应该是整体公正行为规则的正义,个体规则的检验应置于整体体系之中,依赖着这个整体规则,这个体系解决了已有规则的冲突,创设了新的规则,蕴含着法的精神。换句话说,公正的规则是协调主体行为,主体冲突得以减少,内部秩序实现有效保障的规则。平等的保护是通过公平实现的,社会主体个体权益的倾向性保护则是通过正义实现的。正义是平等对待地位平等之人,差别对待地位不平等的人,并进行差别分配,即使社会主体在政治、经济拥有存在一定差别,也不违背正义,社会主体具体权益的保护得以全方位的实现则是依靠公平与正义的结合。在社会主体的行为观念上,自由、平等与正义发挥着重要的精神指引,但需要明确的是正义是无限制的,而自由与平等有限制,这是法哲学思维的必然量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