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性主体

(一)理性主体

经济分析法学把构成社会各个主体的行为定性化,假定每个主体都是有理性的,即都是追求自我利益极大化,并尽量减少代价和损失的。理性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会坚持三个原则:其一,最有效的手段达到目的的原则。如果A与B两种行为方式都可以达到同一目的,而A所需投入较小,则理性主体会采用A而不采用B。其二,包含性原则。如果做A与B两件事,做A能够达成一些B所能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外的目的和效果(一举两得),而做B却不能达成A所能达成的目的和效果外任何有益的东西,则理性会做A而不去做B。其三,或然率(随机事件出现的概率)较高原则。A与B两种行为方式所能达成的目的和效果差不多,所付出的代价也差不多,但是完成A的或然率比完成B的或然率要高,则理性会采用A而不采用B。当然,要看到这一原理的局限:一是其将所有人都视为经济人,即假定所有人的行为动机都是追求个人利益,而现实社会中并非所有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人们还有帮助别人、关怀邻里、关心社区、投入慈善等精神追求;二是理性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支配人的行为的还有道德概念,既有合算不合算的概念,也有善与恶的概念。因此,不能将此原理绝对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