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的初解

(一)公平的初解

公平是法的价值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被称为百德之总,社会主体充分享有规范的自由与公平,这种制度化便是法律。公平置于法律有效运行中的考量绝非平均主义,而是社会主体自由与公平的分配的一种平等,公平的前提是承认社会主体的差别,从而注重使这种差别缩小。人寻求公平感、平等感源于人内心对获得尊重的渴望,即被制度平等对待的渴望。这种渴望表现在制度上便是社会主体自身权利被平等保障,以均衡感为基础的平等交换。自由与平等都具有静态上的抽象理想样态,这种层面的自由与平等尚能和谐兼容。而在动态上,由于人自然属性所产生的体力、智力等不平等,加之人为抑或是社会的因素,社会主体行使自由的结果更可能是不公平的,这就使得自由与平等在动态层面其实充满着矛盾与冲突。从自由的动态扩张角度看,自由的扩张不一定就一定使人类平等实现促进。单方面的强调自由,或者一味地强调平等,其实并不现实,这可能会抹杀社会主体的个性及其发展,故此制度需要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协调。如果将平等界定为公平的主要内涵,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上,具有平等属性的正义观应该是社会主体皆享有基本的自由,这是一项平等的权利,可使自身的自由与其他主体的自由并存。社会主体基于经济等因素的不平等,可以通过自我实现的渠道畅通使这些因素对其有利。无论是均等自由的最大还是差异,意味着自由仅仅因为自身的原因才被限制,绝对平等的无差别保护与相对平等的按比例倾斜保护,是平等的基本样态。经济社会权利的平等实现的前提是自由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其目的在于真正公平之实现。(https://www.daowen.com)

公平的内涵解读向来不尽相同,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公平与政治参与、权利、分配联系在一起,体现着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关涉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机会平等、合同权益、平等保护、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罚当其罪等诸多方面,而法律中反复出现的平等也关乎公民、种族、财产、身份、诉讼的平等等。而概括起来,权利的公平、机会的公平与规则的公平是公平内涵的主要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