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义的类分

(一)正义的类分

无论是认为法律奠定了正义的基础,为正义提供标准和尺度,还是认为正义为法律奠定基础与原则,判断法之好坏,正义的具体样态应该主要包括:

1.一般正义与特殊正义

正义蕴含着善的品质,正义是实施行为的正当性,即以正当方式行事。一般正义即普遍正义,强调正义在根本上的属性、全体性,社会个体应该遵守代表社会共同利益的法律。特殊正义即个别正义,或者称之为政治法律正义,具有特别表现形式的属性,强调个人分配在社会经济利益中平等的实现。特殊正义再细分起来,可以包括国家与公民关系中的分配正义,以及个人关系规范化的矫正正义(补偿正义)。分配的正义以个人的功绩、优点为现实着眼点,充分考虑个人各得其所分配职位与财富,故此分配正义其实是承认人天生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不平等为前提,即所谓的几何正义。矫正正义即平均正义,其强调平均分配权力,使任何人都应同等对待得以实现。这种正义的具体样态一种是在双方权利义务自愿平等的交换关系中,例如买卖、借贷关系等,另一种是当主体受到损害后其获得赔偿应该与所受损失相等,也就是比例的平等。所以矫正正义具有明显的程序原则,并非一个伦理原则。“究竟是好人欺骗了坏人还是坏人欺骗了好人,这无关紧要,通奸者是好人还是坏人,也无关紧要;法律所关注的只是伤害本身的特点,并将双方视作同等,是否一方不公而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是否一方造成了伤害而另一方受到了伤害”[2]

2.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正义观呈现出系统性,例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划分。实质正义即具体正义,是指社会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指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工作、需要、身份和法律权利来对待,实质正义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形式正义即诉讼正义,指有规则地和无偏见地使规则得以公开实施,法律的适用就是法的运行。形式正义实质上具有明显的抽象性,它是指公正和一贯执行的法律和制度,其实质原则和内容是强调坚持法律原则,服从法律体系。实质正义即实体正义,其前提是制度正义,在于通过安排实体权利与义务,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使个人的才能得以发挥,享有诸如自由、平等、安全等权利。形式正义则是程序正义,这种正义关注的是社会冲突解决,在纠纷解决中没有偏私,所涉各方都应公平地被对待,排除在程序启动后任何不正当力量的干扰,坚持纠纷解决的公正,而不仅仅是单纯为了这些纠纷,是保证实现制度正义的形式正义方法。故此,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程序正义的保障。另一方面,程序正义还包括法的正当程序,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应该是纯粹的形式性,也不应该是单一的实质性,而应该是过程性和交涉性的统一。程序正义自身特别表现为独立存在的程序价值,其本身具有判断一项法律程序好与坏判断的价值标准,并不单纯以纠纷实体处理结果的好坏为判断。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以形式规则为基础的非人格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被视为正义的只能是形式正义。形式正义的表现样态是:“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即一视同仁;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即与人的内在品质相称的待遇;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即与人的行为结果成比例的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即只考虑每个人及他的家庭必须得到满足的最低限度的需要,其最接近慈善的概念;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即特权阶级的正义概念,根据属于哪一类人分别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定权利对待,即适用国家的法律规则,把同一法律规则适用于同样的情况。”[3]各种正义观的内核都离不开某种平等性的价值判断,同等待人是正义的行为模式,是一种活动原则,在一个既定相同的范畴内社会主体应该被同等对待。形式正义的抽象性的适用前提是解决基本范畴划定的问题,即社会主体以什么标准被划为同类范畴,而后才是同一范畴社会主体正义执行中的标准问题,关乎价值观抑或是世界观,这些才是具体正义应该关注的。这种形式正义与具体正义之分,遵循着这样的原理也就是社会主体意志应在普遍率方法的前提下成为普遍法的原则。

3.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个人正义意味着一种个人所具有的美德,个人的言行符合道德的姿态,个人以道德的善与要求行事,这种善的基本要求在于正直与正派,这便是个人正义,私力救济是这种正义的常态。社会正义意味着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公力救济是这种正义的常态。首要的正义是社会本结构的正义,也就是社会体制的正义,包含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等,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依托于这些主要的社会制度,利益与负担在社会主体间的分配依托于这种社会组织一体化的社会体制,社会体制的首要价值在于正义。这种认识源自社会主体的生活自始至终深深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是个人、组织、法人行为的基本环境条件。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是判断社会主体行为公正与否的标准,即个人行为正义与否的尺度通过社会正义来衡量。资格正义论与社会正义论存在明显不同,资格正义的原则包括:一个按照获取正义原则获得某项持有的人,有资格得到该项持有,这就是资格正义中的“获取原则”;一个按照转让正义原则从对某项持有资格处分的另一人那里获得该项持有的人,有资格得到该项持有,这就是资格正义中的“转让正义”;除再适用前述原则,否则社会主体没有资格得到一项持有,这就是资格正义中的“矫正正义”。一个人持有正义的根据在于按照获得、转让、矫正原则适用后,其实现了对持有物的持有资格,总体持有状态的正义是个体持有状态正义之和。资格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正义的前提是某个社会权威统一分配资源,资格正义的前提却是假定社会财富是由众多个人分别持有。社会总体持有的正义由个人持有的正义决定,这种社会正义观具有明显的福利国家正义观色彩,而自由的市场经济是资格正义观的逻辑,国家对于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的流动干预应该是谨慎的,这种资格正义是一种个人正义。个人正义本身的含义也是非常广泛的,这种私力救济在法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独立的功能。例如,在个人消费的场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消费者个人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费者的应有权益。法律有效运行的社会应该是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