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三要素结构
法律制度的本体要素是法律权利、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法律规范包含着条件的命令,具体案件事实一旦符合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就应该产生。其一,条件,即法定条件。法律的核心在于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一切内容都围绕着权利与义务这个核心展开,法律的利益调整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予以实现。例如,立法层面的条件在于权利与义务设定问题的解决,包括权利与义务主体的问题。例如,可以以立法相关规范为制度依据,在不同法律部门中都存在明确的法律保留,在行政法领域中,设定相对人义务的规范行政管理的法,以及设定行政机关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的法两类,一般而言行政机关的义务就相对人而言就是权利。其二,行为模式,人的行为是法律的对象。行为模式是指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的事实要件,规则是这些事实要件的体现,并构成具有特定性的法律行为。在内容上,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以任意性与自由选择性为特征,在法律文本中的表述是有权、可以、有某种自由以及不受何种干涉等。义务规则就是所谓的主要规则,体现为对行为主体为与不为某种行为的直接要求。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是义务规则的两种分类: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则就是命令规则,表现在法律条文中就是必须、应当、应该等;要求行为主体不为(禁止或严禁)某种行为的规则就是禁止性规则,表现在法律条文中就是严禁、禁止、不得等。其三,法律后果,其中符合授权性规则而给予的肯定后果与符合命令性规则以及禁止性规则予以否定性后果,这两类是法律后果的样态。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并非同一概念,法律责任的法律文本表现中,有义务性条款、否定性条款,但不存在肯定性条款,法律责任意味着实现权利义务过程中的一种派生义务,表现为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产生的前提是对法律意义上义务关系的破坏。在义务与责任的关系上,法律条文本身就具有复合性,即很多法律条文就是义务与责任的统一,法律规范意味着主体在不法行为上的义务与客体责任上的复合性。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可定性规则意味着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违反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反之亦然,行政主体的管理权力同样意味着行政相关人的法定责任以及违反后的不利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