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在法哲学的视域下,公权力与私权利应然是一种平衡的具有相互制约关系的状态,从而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各归其位,都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使,不出现超越法律的滥用情况。从公共权益与私人权益角度看,法的合法性正在于对两者的平等保护。可以说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实现可维系的平衡,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良法与恶法区分的标准之一。理性中的这种平衡状态应该具有可持续性,这需要在社会、经济、文明的进步中,法律与时俱进,不断整合调试,从而在实践与理性的维度内,使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得以平衡并不断修复、维系这样的平衡。故此,法律就具有了稳定器与抑制器的双重功能,并不断作用于权力与权利。公权力制约着私权利,这一认识的法理基础是充分的:社会大众对国家法律的遵守源自法律本身对于社会整体的有利保护,即政府在其制定法的实施中提供了社会福利与公共设施,维护了公共秩序与治安,社会大众的权益得以保障,这样的法律被社会大众所遵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公权力也要接受私权利的监督与制约,这是法律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共识:人民的权利对于权力具有约束与平衡性,具有基本力量的属性。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承上启下的行政公平贯穿始终。对于公权力的行使,社会大众、舆论具有本能的社会敏感性,从而在法律有效运行的、诚信的政府构建中,彰显社会大众对法律与政府的信赖,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信赖。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动态关系状态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彼此制约,从而在个体需要、社会利益的发展中,“自然”地实现某种公平、正义的平衡状态。人民通过法律程序赋予了行政主体行政权力,权力派生与权利这是一个基本共识。公权力与私权利都有自身的领域,公权力不能擅自干涉私权利的领域,但私权利的行使也是有限的、有条件的、规范的。当私权利行使损害第三方、国家、社会的合法权益时,公权力的启动与介入、及时干预是必要的,这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监督与制约;同时,私权利也通过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实现其规范化。从法的应然状态考量,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统一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