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行使的路径
2026年02月16日
(二)公权力行使的路径
社会大众应该服从符合公意的权力,公意以公共利益为归依,不同于简单的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即公意与众意(关注私人利益)并非同一概念。实然状态中的社会大众在意志表达上确实是存在偏差的,公意绝非社会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之和,公意应该具有综合性、整体性、长远性,即包括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其中具有特殊性的问题是在公意之外必然存在少数的正当权利,这些权利也应该被法律所保障,这表现在法律对于特殊群体的关照,诸如以行政给付的方式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公权力行使路径的公意绝不是纯粹的对私权利的一味强调,对于诸如物权、人权的保障并不是简单的私权利本位。公权力对于私权的保障,并不意味着某项私权具有所谓的优先性。一方面,公民在私人自主受到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这样他才能恰当地利用其公共自主;另一方而,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其政治自主时,才能有效地控制其私人自主,并相互达成一致。人的权利在宪法层面的分析,分为形成公权力体系的让渡国家机关的权利,构成社会自治让渡社会自治组织与行业协会的权利,此外的权利就是私权利。实践中的征收、征用是对公权力范畴中私权利本位的最直接否定。在公权力领域公共利益优先,私权利与社会自治权利应予以让步,而在社会自治领域,公权力不能轻易予以干涉即社会权利优先,在私权利领域,才是所谓的私权利本位。这是三个不同层次的划分,绝对不能以所谓的人权与物权打破研究领域而一味强调私权利的优越性或优先性。故此,“平等公民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共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