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二)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不溯及既往是逻辑推理也是辩证推理,具有法律语言的鲜明特征,这一原则主要是指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是这种旧的行为在新法上已经具有了违法性。例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这就体现出这样的要求,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若要突破不溯及既往的原理,需要做出特别规定。此外,特别规定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即不适用不溯及既往的情形一定是对相关人的利益更加有利的,否则就没必要“例外”,特别规定的解禁必须以没有别的方法可以解决为前提。例如,在政府信息的适用上就没有关于不溯及既往的规定。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在于,行为实施的跨度涵盖了新法与旧法,呈现出连续性,例如,基于新法之规定商品房购房人已经丧失购房资格,但原有的商品房合同正在履行之中,其是否还有资格获得房屋产权登记,实践中解决方法不尽相同。但应该注意到,诸如此类的情形依据法理,当以信赖保护原则为遵循,基于对当事人或相对人有利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获得房屋产权登记,这也符合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