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法律运行与实质法律运行的内在关联性
一个是否是法律得以有效运行的社会有两个判断标准,这就是形式的法律运行与实质的法律运行。形式的法律运行注重法律的规则化以及实证化,也就是法律运行的形式价值,形式法律运行认为法的运行是真法之运行,这依靠对法律本身特性的理解。实质法律运行认为法的运行是好法之运行,这是对法律运行宏观角度以及社会层面的分析,法律运行的实质价值是实质法律运行所注重的。而形式法律运行与实质法律运行的关系,既有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又有着内在的故有联系,这种区别与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形式正义以形式法律运行为表征,实体正义以实质法律运行为表征,前者是后者的体现与保障。法律生成与发展的基本准则由形式法律运行构成,离开了形式法律运行,实质法律运行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这就意味着法律有效运行模式缺少不了法律的形式化规则。同时,形式法律运行最终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恰恰就是实质法律运行,实质法律运行最终制约着形式法律运行,形式法律运行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实质法律运行所蕴含的道德与正义的目标。
回顾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发展进程,我们会发现,实质法律运行以自然法学为代表,形式法律运行以分析法学为代表,两个学说的辩论与博弈正是人类法哲学思想发展进程的集中体现。这种辩论与博弈表现为明显的时代性、差异性以及复合性,实难界定出某一学说在何时何地形成了统一的、无可争辩的观点,总是存在着与外部甚至是内部的不同。如“法律工具主义”,排斥实证方法,强调法律之应然原则,对法律的实然状态并不关心,这本身就是具有争议的。但在近代,实证主义法学派又纯粹形式化了法律,不顾法律的社会条件与社会意义,剥离法的正义性思考,这种只有法律却没有社会的法条主义也是值得商榷的。这可以理解为,法哲学在理论争辩中,否定了形式法律运行,实质法律运行在逐步实现,抑或是在实现实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一种对形式法律运行的扬弃,即并非完全之否定与排斥,这是基于二者的内在联系,也较之完全的否定形式法律运行而独尊实质法律运行要符合实际。(https://www.daowen.com)
简而言之,人类法哲学思想发展的进程充分说明,形式的法律运行与实质的法律运行是辩证统一之关系,实质的法律运行在弥补着作为法律运行常态的形式法律运行的不足,把握住法律运行的这两个方向,就真正把握了法律运行这个概念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