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效运行的衡量向度

第三章 法律有效运行的衡量向度

以何种标准衡量法律运行的有效状态,这绝对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对于法律有效运行衡量的角度主要的学说亦不尽相同:“三原则”说,即:法律至上;法律面前平等;法律下的自由。“五要素”说,即:颁布宪法;权力分立;法律至上;法律制度之实行;公民自由权利在法律上得以保障。“六表现”说将法律运行主义的表现形式归纳为:代议制机构之形式法律至上;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之准据唯有制定法可以信赖;立法务求细密,避免概括条款;习惯法、法理及司法判例、行政解释均不得为行政法之法源;行政规章、命令仅为内务行政事项之规范,不得使之亦具拘束人民之效果。还有“八特征”说:一是作为法律有效运行政治前提的完善民主;二是作为法律有效运行显著标志的保障私权;三是作为法律有效运行理性原则的法律至上;四是作为法律有效运行形式要件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五是作为法律有效运行基本要求的公正的司法;六是作为法律有效运行切实保证的对权力的制约;七是作为法律有效运行重要标志的依法行政;八是作为法律有效运行明显特征的对权利的首重[1]。还有“十层次”说,这十个层次由低到高分别是:社会秩序和治安;政府活动的法律依据;行使权力的限制;司法独立;行政机关服从司法机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的公义标准;合乎理性的刑法;权利和自由;人的价值和尊严;等等。[2]对于法律有效运行状态的判断,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良法及其社会化、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乎理性的刑法、社员权的保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