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控诉方无法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的一种法律理念。疑罪从无原则要求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即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负证明责任,其只能通过审查核实控诉方提供的证据而依法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对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必须做出无罪判决,而不能做有罪判决或搁案处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思想的重要表现之一,它是启蒙法哲学思想家对刑事司法制度倡导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改革的优秀成果。一般认为,无罪推定指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在被宣判为犯罪者之前,均应假定无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罪推定”原则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得到确立。(https://www.daowen.com)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人”思想的体现。疑罪从有还是从无之争,是刑法所担负的权利保障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之间的价值冲突的体现。疑罪从无有悖“有罪必罚”,有放纵犯罪之虑;疑罪从有则有“刑及无辜”、滥用刑罚之虞。在这种价值冲突中,人类最终还是选择了合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价值,采取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另一方面,疑罪从无原则也包含了一种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这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种法律推定。从证据学上说,疑罪从无是一种“可以推翻的推定”,即一旦提出控诉,除非提出控诉的人成功地证明了他的控诉是真实的,否则就应推定为反面意见是真实的,就应推定为被告是无罪的。疑罪的含义是一种“不确定状态”,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的证明力不够充分和确凿,只能推定为“证据不足”。从表现形态上,疑罪可以分为:①罪之有无之疑,即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难,如社会危害性程度有疑、是否侵犯客体有疑、行为主体有疑、责任能力有疑、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有疑、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疑等。面对此疑问,自然应从无处理。②罪之轻重之疑,如此罪与彼罪有疑、罪之情节轻重有疑、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有疑等。对此,当无法证明重罪时,只能按轻罪处置。③罪之形成之疑,如是否未完成犯罪形态有疑、是否共同犯罪有疑、是否数罪并罚有疑。对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无或从轻处置。疑罪从无原则正是刑事法领域文明与理性意识增强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