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主体认定

(一)合法 行政主体认定

法律规定了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以及个人的资格,这样的规范主要集中在诸如行政组织法或者公务员法之中。

1.法定行政机关,由公务人员来行使行政执法权,这也充分表明法律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做出了限制,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这样的权力,需要依据诸如地方编制部门批准等为依据确定其机构与管理职能,具体的行政权力来源是法律、法规或者是规章规定的处罚权、许可权、强制权。从立法本意上看,行政执法的法定主体首先应该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作为例外和补充的是其他授权的组织。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法定执法主体内部存在的非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内设处室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等问题,这些情形需要不断规范。

2.法定授权组织,规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权,这具有明显的行政确权性质。

3.行政委托组织,即一般意义上的委托执法,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当然,委托执法的情形,目前实践中规范本身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是,受委托执法组织在权力与义务中呈现出不平衡状态,严格规范的委托执法,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而要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相对人的复议和诉讼,是由委托机关当被告,法律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避免这种委托执法被滥用。此外,权力主体内部有自己的追究机制,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受委托组织却是只行使权力却不用承担责任,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平衡,使得国家层面在立法中做了限制。例如:行政许可法规范规定只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行使行政许可权,而不能委托给事业单位;行政强制法规范更是规定一律不能委托行政强制权。

4.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这是颇有特色的一种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就是平时所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