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思维

第四章 法的价值思维

法的价值思维带有根本性,是理解法哲学思维的重要前提,法的价值思维在本质上决定法哲学思维其他组成部分的基本走向,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作用。检验法哲学思维其他组成部分是否正确,需要以法的价值思维为根本判断,故此,理解法哲学思维应该以法的价值思维为重要本体。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法的价值表征的主要范畴,以客体的属性为基础,以主体需求之满足及程度为判断,这便是客体的价值属性。价值判断的具体表征不尽相同,常态是有效规范调整中的实施行为应当与不应当的判断。价值判断中的法可以细化为:其一,法的目的价值,即自由、公平、正义等法所促进、保护抑或是法运行所增进之价值,这些价值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与理想化;其二,法的形式价值,即理性、平等保护、公开性以及不溯及既往等法所具有的属性和法的自身良好品质;其三,法的评价与协调价值,即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法是如何协调与评价的。从法律控制的角度分析,法的目的价值的自由、平等、正义抑或是秩序、效率等,本身并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并非绝对的排他和终极,故此,这些价值本身并非绝对的价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