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代法哲学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以政治法律口号的方式,将这一原则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这一原则要求:法的制定可以由全体公民亲自抑或是其代表参与之,在法的保护或者处罚上,法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除因为德行或者才能差别导致的不同以外,全体公民可以依照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以及职务。(https://www.daowen.com)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意味着无差异,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一视同仁。关于平等有这样的评价: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也可以说它概括了人类过去的一切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代表着人类已经走过历程的结果、目的和最终的事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为所有人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智力、年龄、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政治态度和政治面貌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权利与义务上法律对其赋予的都是同等的,没有歧视也没有特权,在义务与惩罚上,公民不被迫承担法律之外的义务和惩罚,也就是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律待遇的平等”,亦就是权利的平等。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平等,此处所言平等在其特定及本来的意义上还在于,所有法律的每一形式特征的特殊性都要置于一般规定之下,不平等性亦然。因为同等在这个世界上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如此不同的事物,就像一个鸡蛋和另一个鸡蛋,同等总是先有不同等的抽象。也有学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应包含四层含义:一是法的平等保护。任何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法都予以同等保护。二是法的平等遵守。任何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法的权利,履行法的义务。三是法的平等适用。法对于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适用而无因人而异的区别对待。四是法的平等制裁。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或处罚,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违法犯罪而不受应有制裁的特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