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体系

(五)财产权利体系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为了有效益地利用资源,创立财产权利体系是必需的。财产权利体系有三个标准:①普遍性,即所有的资源(除了任人利用的阳光、空气之外)都应由某人占有,而且这种占有必须是通过制度界定并表现为权利。这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先决条件。②排他性,即特定的财产只能有唯一的权利主体,其他人或集团除非通过交易或赠予,不能得到它。这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必要条件。③可转让性,即财产权可以从一个主体转让给另一个主体。资源的优化配置,正是通过权利的自由转让和重组实现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