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即辩证推理,表面上实质推理解决的是不同矛盾陈述而做出回答的问题,在内涵上,实质推理解决的是形式推理功能不足的问题,法律结论依据形式推理不能得出明确无误的结果时,正义结论的导出就需要实质推理来实现。推理的基础如果不证自明、众所周知或者是清楚的前提时,不存在辩证推理适用的问题。辩证推理与正义有着紧密的联系,理性的构成是正义分析的基础,而其结论需要辩证的推理评价得出。辩证推理的主要类型是:“其一,在考虑要做到什么的过程中,关于正义的主张总是与对效用的考虑联系在一起;这里关注的不仅是公正问题,而是要找到既公正又符合个人目标的方式。其二,关于正义的直觉包括不能简化的众多的主张,这些主张只有通过评价性的比较和决定才能产生结果。其三,引出结果的分析和对可供选择的行为方式的审查往往具有暂时的连锁的性质,这些连锁通往各个方向,其结果要由关于正义和效用的标准来评价。其四,要求个人做出决定的实际处境往往是非常复杂的,而且涉及许多不同的环节,因而关于做什么的决定只能通过衡量价值做出。其五,我们正在追求,在这个世界上,正直的和有道德的人比不正直的人生活得好,因此不能忽视规范性规定在关于正义的考虑中所起的促动作用。其六,关于正义的主张不是稳固地确立的前提,而是可以根据旨在达到一种反应平衡的思考加以修正的。人们可以说出一些规则,但没有任何规则能够把关于正义的考虑转换为数学式的运算。”[1]实质推理的功能在于法律条文的正当性与适用性通过法的目的与价值等抽象原则予以矫正,提供两种以上需要选择适用法律条文的选择标准,使公正价值得以实现,特别是实质推理以人性与善良为皈依,解决合法与合理之间的矛盾问题,从而弥补形式推理在以上诸问题中的缺失与功能不足。在我国法学界,对非正式法律渊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理解,这些争议重要的关切是,所谓“非正式渊源”的法律意义仅仅在于法律推论过程,对法官理解、分析制定法并进行推论提供参考依据和思维指引,对制定法局限性的弥补是通过法律推论实现的,判决结论正当理由需要通过推论来提供。故此,推论渊源可以涵盖非正式渊源的范畴,这里的“推论渊源”在本质上具有实质推理即辩证推理的属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