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司已经成为一种最为典型、最为重要、最富有代表性和最具世界意义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并没有形成公司组织形式一统天下的格局,就世界范围而言,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选择公司作为唯一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企业虽然属于最早出现的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发展到现代并没有被时代所淘汰、被公司所替代,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依然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顽强的生命力。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组织形式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与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自身偏好与差异化需求,更有利于塑造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微观基础。
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支配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企业能够提供个性化的商品与服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有利于满足社会和消费者的多种需求,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可以说,公司与非公司企业均系国民经济的细胞或基本单位、市场经济的脊梁或微观基础、经济生活中最为积极或最为活跃的因素,它们共同为工商业的兴旺发达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立下了汗马功劳。
从历史沿革来看,公司是在非公司企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演变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的高级形式,没有非公司企业的出现,也就没有公司的诞生与形成,公司与非公司企业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它们之间既有理念共性,也有制度差异。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出资人的性质、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财产结构、企业治理模式以及企业对外责任等方面,需要通过比较分析予以协调,以满足不同出资人的差异化需求。由此可见,公司是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非公司企业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已经具备了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与构成要素,因此,非公司企业无疑是与公司并列的企业基本组织形式,我们决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忽视非公司企业的存在价值与制度特色。
从世界各国来看,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基本标准就是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以及企业的法律地位。从我国企业法律形态的实然情况来看,既有依据“所有制标准”形成的传统企业法律形态,也有依据“出资责任标准”形成的现代企业法律形态。前者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后者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笔者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依据所有制形成的企业法律形态,在未来应该通过改革改组融入现代企业法律形态之中或被现代企业法律形态所吸收、所取代,确实无法融入或者被吸收、被取代的,则需纳入特别企业类型,由相关法律予以特别规范。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企业应成为我国未来企业基本的法律形态。
我国民法典在民商事立法模式方面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与格局,既调整一般民事关系,也调整相应的商事关系。在民事主体制度设计中,民法典也确认了商事主体的相应法律地位,如在第二章自然人中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在第三章法人中专节规定了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在第四章非法人组织中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民法典关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特别是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对我国现行商事立法,特别是对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立法产生了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面对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新时代,面对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形势,面对民法典时代的新契机,我国现行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立法必须积极应对并适时进行现代化改革,使其更具实效性。在此背景下,本专著紧跟国外企业立法的发展趋势,针对我国企业立法存在的问题,立足我国公业立法现代化改革的需求,吸收国内外企业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地研究公司与非公司企业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公司与非公司企业法的基本范畴、公司法的基础理论、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权利样态、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等内容,以期为我国商法学的繁荣尽绵薄之力,对我国公司与非公司企业法的现代化改革有所裨益。由于才疏学浅、成书仓促,本人尽管历尽艰辛,但书中错漏在所难免,敬祈各位专家、学者和同仁不吝赐教。
本专著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外学者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由于篇幅所限,未能在参考文献中一一列出,在此谨向有关作者、译者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书在写作出版过程中,承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同事们的热忱关怀和鼎力支持,本人十分感激。另外,湖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蔡科云博士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的博士生赵丹、黄绍坤、裴显鹏,在资料收集、观点讨论和文字校对等方面也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并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在此,一并致以最诚挚的谢忱。
雷兴虎
2020年5月于文治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