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三、 个人独资 企业的终止

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即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的方式包括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换句话说,清算人的确定,要么由投资人自己担任,要么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担任。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这是法定的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的消极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投资人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所欠税款;第三,其他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负有持续偿债责任,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务清偿责任的消灭只有以下特例: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还必须进行注销登记: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国家登记机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缴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