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性质
2026年03月07日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
我国《公司法》第9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由此可见,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这就是股东大会的性质或法律地位。股东大会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的组织机构,作为法制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没有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虽是法定必设机构,但不是常设机构,这同董事会有明显的区别。因为股东大会由众多股东组成,每一股东居住分散,不易召集,而且股东大会只在公司遇到有关重大问题时才行使职权,故股东大会无常设之必要。股东大会行使法定职权时必须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不召开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便无法行使其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法定重大问题。对股东大会形成的合法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必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大会只是一个意思表示机关,通过全体股东开会依法形成决议,并不直接执行业务,对外也不代表公司,但它却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没有它,也就没有其他机构的产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