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模式

(一)民法典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奉行“民商合一”立法理念的国家,如意大利和瑞士等。这些国家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它们把公司法看作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章或专节加以规定。如意大利的公司法内容规定在1942年3月16日颁发的《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的第五节(第2245条到第2510条)之中,瑞士的公司法内容最早规定在1872年的《瑞士债务法》中,1911年瑞士将债务法归入民法典的第五编之中。因此,在民商法合一的立法体制下,公司法属于民法的范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