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
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架构与实现机制
如前所述,我国立法和实践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保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方面有了一些突出的成就,但我们认为,这些成就还不足以有效监督、激励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第5条、《合伙企业法》第7条和《民法总则》第86条虽然使用“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但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少可操作性、欠缺实际内容,决定了其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另外,立法实践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实际上赋予了企业经营管理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前述立法上的不明确,经营管理者可能因履行社会责任而滥用权力。再者,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本身就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内容较为广泛,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未能明确界定社会责任的范围以及系统设计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条款,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未能在整体层面上确立起来。因此,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设计应当成为未来立法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