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各国传统公司立法的普遍做法

(一)确定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各国传统 公司立法的普遍做法

资本对于公司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公司设立的基础,贯穿于公司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公司法的基石、核心内容之一。公司资本制度不同模式的选择,其实是各国公司立法理念的集中反映,也是各国公司立法者对公司资本功能的认知结果。由于各国传统公司立法大多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故对公司设立均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如欧盟、美国(1969年之前)、日本(2005年6月之前)和中国(2013年12月之前)。

各国公司法原先规定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目的,所预期的众多功能,归纳起来主要是:(1)保护债权人利益。确定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使公司保有了最低的资本信用,从而担保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因为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存在被滥用的可能。(2)区分公司的规模大小。因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立法者会给予不同的资本限额和法律规制。(3)确定公司设立门槛。有利于严格市场准入,防止因无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而滥设公司。(4)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避免空壳公司的产生,确保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5)维护交易安全。防止“零元公司”“一元公司”的商业欺诈行为对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