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董事会在反收购过程中应拥有相应的权利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机构或业务执行机构,在反收购过程中应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与功能。目标公司面对一项敌意收购时,董事会既应享有反收购的提议权,协助股东大会更好地行使反收购的决策权,也应享有反收购的执行权,努力执行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反收购决策,使其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国应参照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赋予董事会在反收购过程中相应的权利:(1)董事会在收购发生之前,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御收购行为的发生;(2)董事会在接到收购者发出的收购要约后,有权就是否接受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建议报告,详细说明收购对于公司的利弊得失,并有权劝说股东拒绝收购者的收购要约;(3)董事会为了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与收购者进行讨价还价;(4)董事会在收购发生之后,可以寻找收购竞争者(即白衣骑士)参加竞购,以便股东获得更高的溢价;(5)如收购涉嫌垄断问题,董事会也可将该收购事件提交反垄断机关进行处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