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
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的区别性标志。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依法应由商号(字号)、所在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三个要素构成。其中《公司法》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核准登记后,就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和名称专用权。公司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独立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必须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因为法人是不具备自然人思维和行为的实体,只有通过其组织机构才能表示自己的意思,代表公司为一定的行为,为公司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才能真正地运转起来,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作为经营管理机构的董事会和作为监督检查机构的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