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股份有限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自17世纪初叶形成以来,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方各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由于它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确立了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的奇迹,对国民经济的腾飞和工商业的繁荣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现代西方各国中,股份有限公司成了一种最为普遍、最为重要和规模最大、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组织形式。

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称谓也不尽相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大都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称为“株式会社”,在英国称为“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在美国则称为“开放式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和第12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般来讲,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