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
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
一般来讲,目标公司行使反收购的决策权必须坚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两大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主要条件和程序:(1)收购者已经发出了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要约;(2)目标公司董事会就是否接受收购者发出的收购要约已经向股东提出了书面建议报告;(3)董事会发出了召集特别股东大会的通知;(4)股东大会作出关于是否进行反收购的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股东大会应当对所决议的反收购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该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