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股东、
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三种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公司一旦成立,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不仅财产相互分离,而且人格也彼此独立。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为了实现其职能,达到其设立的目的,公司必然开展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须同债权人发生一定的业务往来关系。为了协调好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这种特殊利益关系,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就成了我国公司法的首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