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的界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发起公司,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者,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公司的当然股东。(2)合法拥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者,“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法定凭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由公司盖章。(3)其名称、姓名被登记于“股东名册”者,虽持有“出资证明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者,不得界定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