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纯准则制度
由于在核准制度下,公司的设立必须一一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往往旷日持久,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也不足以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于是单纯准则制度便应运而生。单纯准则制度最早是由1862年的英国公司法所创设,该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其承诺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契约方式设立公司。只要将其设立契约予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公司。19世纪西方各国普遍采用。单纯准则制度是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登记成立公司并取得法律上之独立人格。由于当时法律所规定的设立条件过于简单,故称为单纯准则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