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废除与债权人的保障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据此,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商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变革,其中包括废除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2]在这种背景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对中国公司法进行了又一次重大或颠覆性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有12处,但废除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则是最大亮点。而公司资本制度犹如一个跷跷板,两端分别连着股东与债权人,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动摇了中国法定资本制的性质、内核和价值功能,打破了人们对资本信用的神话和迷信。因此,公司法如何进一步平衡双方利益,创新债权人保障制度则属学界的当务之急、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