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学说认为,公司的设立是一种契约行为。股东之间订立章程,决定公司种类、住所和名称,确定资本总额、出资方式,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设立登记等皆为民法中的契约行为。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出于各股东的合意,从本质上讲,公司的设立就是一种契约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