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反收购权的主体只能是目标公司

(二)目标 公司反收购权的主体只能是目标公司

所谓“目标公司”就是我国相关规定所称的“被收购公司”,即收购者试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和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获得其控制权的公司。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里的目标公司仅限于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在我国只有在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可能成为目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