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6年03月07日
(四)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系会议体之组织机构,欲行使其法定权限,必须召开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会议,否则,其权限便无法行使。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将要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既可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出席时,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还应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