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法典模式

(二)商法典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这些国家实行的是民商法分立的模式,即既制定民法典,又制定商法典,而把公司法作为商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加以规定。但公司法在商法典中的地位却有所不同,在法国商法典中,公司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卷“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中。在德国商法典中,公司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在第二编“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