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
2026年03月07日
一、合伙
企业的对外
代表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业务往来,参与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它作为一个人合企业,要对外发生业务往来,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必须依赖于它的对外代表。
从法理上讲,每一个合伙人都有平等地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因而,每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但因事务执行的方式不同,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也不同:共同执行时,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执行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分别执行时,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合伙企业;授权执行时,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以上是指普通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情形。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只有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或者受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