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关于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我国应采取公司设立无效制度。[1]另外,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站在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角度去认定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问题,即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也不应允许国家机关以外的任何人向法院提起无效诉讼。因为,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选择问题,它取决于两种利益的考量,即公司组织的维持和公司少数人利益的保护。[2]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事实上体现的公司维持原则有利于我国确立瑕疵设立有效制度。
【注释】
[1]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第36~37页。
[2]张民安:《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研究》,《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