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一)合伙 企业财产的构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从来源来看,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向合伙企业认缴或实际缴付的财产。向合伙企业出资是合伙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财产最原始的构成部分,但并非合伙人的所有出资都可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如劳务虽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用来出资,也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创造价值,但因其具有“行为性”便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另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收益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营业收益或其他收益。它是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增值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企业购置的资产;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合伙企业受赠的财产;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其他收益。